“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4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协作单位的紧密合作,协调各方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及保护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中心各创新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心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中心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中心名称、中心徽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中心管理委员负责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中心编制、非编制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协作单位可联合署名。
第五条 中心编制、非编制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各方约定。
第六条 对本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可交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查办理,中心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经中心审查同意后,中心资助专利申请的部分官费和代理费。
第七条 中心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中心的人员在离开中心后完成的与其在中心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中心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
第八条 中心派出的国外访问学者、进修工作、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九条 凡承担、参加中心的主要科技项目的研发人员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中心或各协作单位的,必须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进入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在进站时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条 中心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应该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二条 中心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书面提出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三条 中心管理委员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中心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四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成员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争取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中心利益。
第十五条 中心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已申请专利的成果。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中心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中心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中心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中心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十八条 对外合作项目的申报需使用中心知识产权成果作为支撑材料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知识产权使用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经中心学术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中心支付,同时将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中心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产业化,对实施产业化后取得重大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中心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中心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中心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中心的法人作品造成中心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中心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而擅自使用中心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中心将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中心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