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56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中心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心对外科技服务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中心和各协作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 凡在中心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利用中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中心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体细则分配,由中心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心招聘、聘请等非在编人员利用中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中心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体细则分配,由中心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其他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在征得成果所有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施转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实施,各协作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第九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中心管理委员会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各协作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中心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中心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中心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中心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中心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及其他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条 非专利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5%归中心,10%归协作单位,作为中心、协作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75%归成果完成人及成员。
第十四条 转让成果的作价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评估、拍卖等方式运作,也可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与各协作方协商运作。
第十五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其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按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额或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其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技术股权按如下比例分配:15%归中心,10%归协作单位,作为中心、协作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75%归成果完成人。技术股权统一由中心负责管理,并将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分发给学院、成果完成人员。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5%归中心,10%归协作单位,作为中心、协作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75%归成果完成人。
第十八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5%归中心,10%归协作单位,作为中心、协作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75%归成果完成人。
第十九条 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10%归中心,15%归协作单位,作为中心、协作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75%归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条 以上各类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成果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中心可依法约定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成果转让的方式取得转让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中心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心内外人员对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中介服务,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许可的中介机构及个人可以在转化收益中经商议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或处分。
1. 在编、非在编等各类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和学生)在对外科技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心规定,私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和使用,收支不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的,中心没收其违规所得,并处以违规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在对外科技服务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物的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在对外科技服务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泄露中心科技成果秘密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外科技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除合同约定的条款外,私自接受或向合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6.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中心声誉和权益者,视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如有争议,经各方协商、协调无果的,交由中心管辖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