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43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一步规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创新型模式,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中心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基本政策基础之上,制定适合拔尖人才发展的培养与学位授予细则。
第二条 根据研究生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协同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服务地方行业特色,课程设计突出方法类、本学科和行业基础知识、学科和行业前沿等相关内容,要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培养和考核方式。协同中心研究生采用国内和国外联合培养和考核的方式。硕士研究生采用协同中心各依托单位联合培养和考核的机制;博士研究生采用国内和国外导师的联合培养、指导,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时间不低于12个月,并优先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学生公派出国等海外访问机会。
第五条 学习年限。协同中心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学业年限一般为3-4年,博士3-5年。
第六条 联合导师制。协同中心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根据研究生及导师研究内容和方向组建研究生指导教师小组,实现联合、跨学科培养。博士研究生实行“国内国外导师联合指导模式”。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确定,要在国务院学位办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调用协同创新成员单位的优质教育资源,共同制定适合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实施要根据各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特点,采取学分互认,甚至远程网络课堂的形式学习。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答辩
第九条  协同中心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与答辩由协同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指导和管理,着重体现灵活性和开放性。
第十条 学位申请工作每年2次,分别在每年5月和11月举行。学位申请必须严格按照预答辩制度、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学位论文查重制度等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实施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中心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