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7312

 

为了推进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提高协同创新能力,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保障,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心内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包括研究试验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以及公益性科技成果等资源。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中心的成员单位和中心研究人员将拥有的科技资源向中心成员单位和中心研究人员共享,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条  由国家各有关部门下拨至中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对外开放,实现共享。具体开放的科技资源目录由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也应开放共享。
第三条  中心建设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和科技成果开放共享为基本内容的科技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行业有关部门及其他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的合作,逐步形成连接各方、发挥中介作用的开放平台。
第四条 科技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科技资源的分布、名称、类别、应用范围、对外服务规则等信息向中心各成员单位发布,为科技资源的开放提供网络在线查询、检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科技资源拥有者有义务提供有关科技资源信息。
第五条 对以中心名义开展的各项科研活动,实行无偿使用开放共享的科技资源;对用于非中心名义开展实施的科技活动,科技资源拥有者应当与科技资源使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六条  科技资源拥有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提供共享服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中心提供的国家财政资金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费;
具备保管、维护科技资源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相关设施以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科技资源的完好正常,保证用户使用;
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七条  科技资源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依法使用共享科技资源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利用共享科技资源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资源,具有所有权;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合理、妥善使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资源的损毁或者丢失;
不得侵犯科技资源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八条  中心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费中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
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建设、维护、共享;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研究开发;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
第九条  以中心财政性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新建研究试验室的,中心专家顾问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其必要性进行评价。经评价,对中心成员单位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研究试验中心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得新购、建设。
第十条  获准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建设研究试验室的,中心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开放共享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评估制度。
中心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放、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科技资源拥有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中心成员公布。评估结果作为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中心对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以其他形式金形成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的,由中心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