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9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实现我国气象科技水平跨越式提高,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汇集优秀的创新元素,加强协作,优势互补,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其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组建“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limate and weather disaster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第三条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第四条 中心是相对独立的非法人创新实体,是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特区,实行人员、设备、项目、经费、用房和薪酬等相对统一管理,拥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限以及自主制定运行管理政策的权利。 

第五条 中心以学科交叉融合、多部门深度合作为基础,加快创新力量和资源整合与重组,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推进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在气象探测技术与装备领域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水平。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要突出“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特点,坚持“开放发展、联合发展”的方针和原则,成为气象行业领域里的重大研发和应用平台。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中心组成: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牵头单位,联合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中国华云气象科技集团公司等国内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海外的耶鲁大学、夏威夷大学、佛罗里达州立大学、俄克拉荷马大学等著名高校,通过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 

第七条 组织机构:中心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建设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以及若干学术团队。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领导机构,中心主任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工作,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管理委员会是中心的行政管理机构,学术团队是中心的学术研究机构,实行PI(学术带头人)负责制。 

第八条 理事会:中心由牵头依托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主管理,成立理事会,组建单位为当然的理事单位。理事会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以及各协同单位委派理事参加,理事人数一般15人左右,成员可根据需要增扩。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人代表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中心主任为常务理事。
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制定和修订理事会章程;组织招聘和推荐中心主任人选;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主任及其成员;审议、批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审议发展战略规划;审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签署中心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中心主任:中心设主任1名,由理事会面向国内外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上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任。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
中心主任全权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批准管理岗位设置及其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审定年度经费预算;代表中心签署研究合同、合作协议和法律文件等;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研究;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位,副主任2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中心主任是当然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由中心正高级研究人员组成,委员应涵盖中心所有参加单位,人数一般为中心研究人员总数的5%左右,由理事会聘请。学术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召集。
学术委员会下设招聘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评价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对中心的人才选聘、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方向等学术事务提供咨询、指导与评估,主要包括:组织招聘和推荐PI人选;学术领域和方向的规划;组织考核PI及其团队绩效等。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中心聘请相关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中心的学术方向,研究工作内容,主要学术骨干的选聘以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1位,副主任2位,由中心主任任命产生,协助中心主任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管理委员会是中心主任领导下的行政和党务服务机构,下设综合管理部、科研管理部、财务部、国际合作部、人才培养部和技术服务部等。成员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专职工作于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 学术团队:围绕多源资料融合与同化、气候与气象数值模式、气候与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与气象灾害风险防控和现代气象装备研发等设立研究平台,组建若干个学术团队。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积极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主导作用。中心主任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也可被推选为学术委员会主任,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及贯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统筹中心的行政和学术管理。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发挥学术咨询、指导和评估作用,独立对中心聘用的学术人员开展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人员聘用:中心岗位设置分为研究岗和管理岗两类。岗位聘用分为全职固定、兼职双聘和流动人员三种形式。研究岗位全职人员应占中心所有研究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岗位均为全时岗。
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中心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招聘委员会组织人员招聘工作,所有进入中心人员均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与中心签订聘任合同,并在中心人事部门备案;中心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分离的形式,原属于组建单位的,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属于组建单位的,其人事关系由依托单位管理,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中心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以及聘任,享受中心规定的相关待遇。
中心采用灵活薪酬发放制。全职固定岗位人员主要实行年薪制,兼职双聘和流动人员岗位根据不同情况实现月薪制或者周薪制等。薪酬主要依据其学术成就和能力确定。
中心采取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岗位工作;聘期未满人员,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置,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考核与评估:中心对于受聘的研究人员,以学术团队为单位,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各团队由PI提交年度报告,中心对团队及其PI实行两年一个周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受聘的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评,所有人员向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办公会和PI做年度述职报告,综合提出考评意见。
中心主任向理事会做年度述职;理事会对中心主任实行四年一个周期的任职评估。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 中心主要培养优秀研究生,使其具备本专业领域深厚的理论知识;为其接触专业领域前沿研究成果和深度参与前沿研究搭建合作平台;形成从学校到行业到国内外科研院校完整的、系统的学术研究培养体系,努力使进入中心的学生成长为气象学科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中心学术委员会下设 “教学委员会”,作为人才培养的指导机构,专门负责讨论研究人才培养的相关工作,制定相应的招生选拔、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评价等实际问题。
中心制定统一的研究生招生办法、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办法,报送中心依托单位以及组建单位的学位委员会审定。
中心实行弹性学制,形成本硕博连读、保送推荐、联合培养以及交换生等学习机制。
中心为学生提供研讨式课程平台、讲座课程平台、专题研究平台、研究项目平台、国际交流平台,寓教于研,以科研创新为主培养高层次人才。
中心对学生每年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根据学生的成长和发展选出优秀学生给予奖励。
中心将为学生配备双导师制度,每一名学生将有一名主要导师和合作导师联合进行培养;学生可以根据研究方向自由选择导师。 

第十七条 资源共享:中心有效整合依托单位和各组建单位的各类科技资源,面向中心和及其相关行业领域人员开放使用,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中心本着对外开放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渠道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吸引国内外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成为在国际同行领域有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中心鼓励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聘请国内外专家来中心工作及讲学,积极扩大开放,提高开放课题的水平,开展高水平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中心。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凡主要利用中心的物质条件及为完成中心的科研任务等取得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以此申报的奖励归中心所有,均应标注“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名称以及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所有成果归中心依托单位共享。 

第十九条 成果转让:中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成果鉴定、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凡在中心聘用人员(包括学生)利用中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具体细则分配。 

第二十条 成果保密: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研究成果必须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可根据中心发展需要修改。修改章程需经过2/3及以上理事出席的理事会讨论,并由出席理事会的2/3及以上理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