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7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协调创新中心的有关精神,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明确责任,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特制定条例。
第二条 管委会是中心主任领导下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决定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第三条管委会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研究制定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
研究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研究制定中心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实施方案;
研究制定中心资源调配和管理(包括人力、用房、设备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重大项目申报及管理方案;
研究制定中心人员考核、评估方案;
研究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第四条管委会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协同单位科研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管委会委员任期与中心主任一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管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形成重大决议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下,主任有权作最终决定。
   第八条管委会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管委会成员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管委会成员在提出议题之前,一般应先责成主任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供简要的说明材料,涉及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会务工作由主任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暂时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管委会会议是中心的主要工作例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请假。
第十三条相关议题的列席会议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议决情况,自觉维护管委会决议的权威性。
第十五条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第十六条管委会工作条例的修订由管委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