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48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长期科技、人才、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加强协同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主要是指中心围绕国家战略需求、气象四项研究计划、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与评估发展技术以及中心科技发展规划需要所设立的科研项目,主要用以组织开展原创性、前瞻性和培育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心内各单位。为促进产学研合作与交流,中心外的单位承担项目比例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以中心名义对外申报并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遵照项目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中心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中心项目管理部根据学术委员会制定的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经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后,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
第七条 中心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中心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按要求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中心检查和中期评估。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撤销。
1.技术骨干力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2.项目负责人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中心项目管理部组织项目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延期申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中心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管理按国家及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往来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履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资产、成果及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本中心项目经费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归本中心和项目负责人单位共同拥有,并标注资助号(“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基金项目资助**** )。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中心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有的立项材料、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工作报告、考察报告、声像资料及成果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在中心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中心鼓励科技人员积极申请成果鉴定、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鼓励科技人员申报优秀成果奖励,鼓励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与评估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