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理事会工作条例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6876

 

第二条 理事单位(成员)通过成立理事会行使领导职能,实行理事会指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属于中心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权益归理事单位(成员)共同所有,具体权益比例根据对于中心的投入与贡献来确定,充分体现“共建、共管、共享”和“合作、互补、发展”,实现良性运转。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签署中心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中心由牵头依托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主管理,成立理事会,组建单位为当然的理事单位。理事会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以及各协同单位委派理事参加,理事人数一般15人左右,成员可根据需要增扩。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人代表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和修订理事会章程;
组织招聘和推荐中心主任人选;
批准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主任及其成员;
审议、批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审议发展战略规划;
审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签署中心理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文件;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七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九条 经理事会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下述方式成为中心理事单位(成员):
向中心投入3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进入中心财务帐户;
向中心投入科学研究必需的先进设备,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设备产权归原单位,管理与使用权归中心;
向中心投入科学研究必需的重大国家计划项目及研究群体,由中心与理事单位(成员)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第十条 理事单位(成员)投入中心的资金、设备或人力资源,由中心登记认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依据其投入的资金、设备或人力资源按比例享有属于中心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权益;
有权委派理事出席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依托中心学科资源合作申报科研课题;
有权共享中心设备、图书情报和网络信息资源;
有权推荐选派研究人员携带高水平项目进入中心工作;
有权在中心统一管理下合作共建研究室;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中心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有优先受让权;
对于参与或负责的课题的研究成果有联合署名权;
中心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服从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对于中心建设工作做出实际贡献;
缴纳理事单位(成员)应承担的费用;
维护中心利益,不从事有损中心利益的活动;
中心章程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成员)可根据中心需要选派研究人员携带高水平项目进入中心工作。研究人员利用中心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将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作为第二署名单位。通过开展课题研究所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理事单位(成员)依据其研究人员贡献大小享有相关权益。研究人员在中心的研究成果及所涉及的学科资源可由其所在单位用作年度考核、学科评估以及申报课题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成员)可根据中心需要投入资金、设备和人员共建研究室,经中心主任授权负责研究室建设事宜。该研究室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应以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作为第二署名单位。通过开展课题研究所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由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享有。研究室的研究成果及所涉及的学科资源可由负责共建的理事单位(成员)用作年度考核、学科评估以及申报课题支撑条件。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成员)要求退出中心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撤回其投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