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与气象灾害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协同中心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量:144381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科建设、学术评议的指导、咨询与评估机构,是中心科研规划决策的学术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构成
学术委员会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人。主任由理事会提名,经委员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正高级研究人员组成,委员应涵盖中心所有参加单位,人数一般为中心研究人员总数的5%左右。委员由各参加单位推荐协商产生。学术团队带头人是当然的常务委员。
学术委员会任期: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每届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职责
1.推荐学术带头人。
2.拟定中心科技年度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审议中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重大计划方案,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
4.审议中心科研、教学成果,对中心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研、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评选中心的科技工作和教学工作奖。
5.编制中心科技项目指南;审议中心申报的教学、科研等项目。
6.指导中心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对失范行为做出处罚意见。
7.完成理事会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召集。
会议的议题应与中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有关的重大议题。
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必须经过参与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形成的决议要进行会议记录。
严格遵守当事人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表决中须回避,但仍可对其它事项参加表决。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果委员提出复议,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条附则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